认识社会历史,阶级分析是重要的理论方法。这一历史认识的原则,影响中国史学界长达数十年之久。现今一些中青年史学家对阶级斗争观念持冷漠态度。其实,社会阶级或者说社会等级的历史性存在,是不可抹煞的事实。不取用公式化、贴标签式的简单做法进行社会阶级分析和社会等级考察,才是史学研究的正当路径。中国传统史学重视“阶级名位”(《后汉书·文苑列传下·边让》)的区别。史书中可以看到这样的说法:“有国有家者必明嫡庶之端,异尊卑之礼,使高下有差,阶级踰邈。如此则骨肉之恩生,觊觎之望绝。”(《三国志·吴书·邵谭传》)西汉时期的政治史学者贾谊的《新书》卷二专有《阶级》一节,其中讲述阶级等级对于社会政治建构的重要:“高者难攀,卑者易陵,理势然也。故古者圣王制为列等,内有公卿大夫士,外有公侯伯子男,然后有官师小吏,施及庶人,等级分明。而天子加焉,故其尊不可及也。”社会结构稳定的基本秩序,就是这样形成的。 瞿同祖的《汉代社会结构》是通过考察社会等级、社会层次来认识和理解汉代社会史的。对于汉代社会性质的真确“理解”,自然有必要进行“社会结构”的探讨。瞿同祖写道,“汉代社会存在许多阶级,每个阶级就是这样一群人,这些人出身于身份或者——借用马克斯·韦伯和其他一些社会学家的术语来说——等级地位(status position)大体接近的家族”。瞿同祖说,“阶级的存在可以如下几种方式表现出来”,第一条就是,“社会上存在着约定俗成的价值标准,以这些价值标准为基础,整个社会形成了一套等级秩序,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被按照相应的标准来衡量,并且在这秩序中有特定的位置。”(第71页)人们进行等级划分的依据何在?在社会的层级体制中,对人们进行评价归类的标准是什么?瞿同祖列出了四个评价的标准:1.职业;2.知识(受教育的程度);3.财产;4.政治权力。(第72~73页)他说,“身份、财富和权力的分配,是社会层级划分的三个维度。每个维度都以一种特殊的价值理念,在社会成员之中形成一个独立的层级秩序。但它们之间又彼此关联,共同表征着社会价值的分配和人们在层级之中的确定地位。”所以瞿同祖主张,“在研究社会层级划分的时候,所有这三个方面必须一并加以考察”。(第74页) 《汉代社会结构》一书在进行“社会层级划分”时,注重对“官僚阶级”的分析。正如卡尔·A.魏特夫在《前言》中所说,“(瞿同祖)基本上按照马克斯·韦伯(Max Weber)的路数观察中国社会的历史的。他同意韦伯的观念,认为中国的官僚是一个阶级(stand)”。魏特夫承认自己在这方面与瞿同祖见解不同,但是他又说,“在此我想郑重地重申瞿教授与我共同秉持的一个观点,那就是,在帝制中国(imperial China),社会权力结构的核心是一个处于统治地位的官僚集团(a ruling bureaucracy)。这个阶层与我们最初称之为‘豪族’(powerful families)的那种势力相辅相成,并且从中获得后备力量。”魏特夫还说:“关于官僚制社会(bureaucratic societies)‘贵族’(nobles)〔或者叫作‘士绅’(gentry)〕的研究,一直以来都在不断深入。但是,在这类研究里面,本书搜集的秦汉时期‘豪族’的材料,可以说是种类最丰富的。”“所有严肃的学者都会承认,瞿教授的工作在事实的考辨和整理方面,已经将中国社会和历史的研究提高到了新的水准。”(第3页)书中第四章“阶级”的“官员”一节和第五章“豪族”的西汉“官僚”和东汉“官僚”两节,发表了一些有意义的论点。其中关于“官员可以利用他们的政治权力来扩充家产”(第178页),“一个官职经常会给人们带来某种权力,这种权力其实跟政治事务并没有直接的关系,或者就是在法定的职权范围之外”,官员“可以为了本人和家族的利益滥用手中的职权”,“可以利用权力垄断政府工程,或者利用自己的职权和个人关系影响其他的朝廷官员”,“官员不仅自己有权力,他的整个家族都会有势力,有影响”,“高官家的子弟升迁起来要容易一些”(第179页),“无论是现任的官员还是已经卸任的官员,通常都有一些共同的利益,也经常会声气相通,官官相护”(第181页)等观点,都符合汉代社会政治生活的实际,对于整个帝制时代的历史,也指示了某种规律。至于对“官商相互为用以牟利的普遍模式”(第186页)的揭露则为某些当代社会现象探寻到了古久渊源。 分析《汉代社会结构》一书,首先会对瞿同祖先生的学术热忱和历史责任心深表敬意。不过还是应当指出,《汉代社会结构》中的有些认识存在着若干对材料历史价值的判断问题。瞿先生写道,“东汉时期记载宗族规模的史料相对要多一些。李通因为参加过反对王莽的暴动,所以有‘兄弟门宗’六十四人把南阳地方的官员处死。”(第17页)所据资料为“《后汉书》卷十五”。不过,讨论的主题,事在王莽时代,并非“东汉时期”。讨论平民中“士”的身份时,作者说,“士,之所以位居四民之首,原因在于,他们是惟一从事脑力劳动的人群……”(第106页),此处似以说“单纯从事脑力劳动”为妥。在对妇女地位的论证中,瞿同祖先生说,“一般说来妇女都没有自己的独立地位,……皇帝和诸侯王的女儿却因为有公主的名号,就可以随着丈夫或者夫家地位的不同,拥有跟王、侯类似的政治地位。”(第66页)《汉书·高帝纪下》载录高帝十二年三月诏:“重臣之亲,或为列侯,皆令自置吏,得赋敛,女子公主。”《百官公卿表上》则写道:“诸王女曰翁主。”颜师古注:“天子不亲主婚,故谓之公主。诸王即自主婚,故其女曰翁主。翁者,父也,言父主其婚也。亦曰王主,言王自主其婚也。”张家山汉简《二年律令·置吏律》中明确规定:“诸侯王女毋得称公主。”显然,汉制“诸侯王的女儿”是否“有公主的名号”,仍是需要讨论的问题。 瞿同祖《汉代社会结构》的译者为邱立波先生。应当指出的是,译文简洁流畅,较其他若干种西文版中国古史论著的中文译本,优异之处显见。对于瞿著原文“原涉本人也曾经作过谷口县令,但他当时已经去官,并且再也没有当过官”的说法,特别有译者注:“后来在新莽时期,他又作过镇戎大尹。说他在离开谷口县令一职后,‘再也没有当过官’,是不确切的。”(95页)原涉除了“作过镇戎大尹”而外,其实还有“求为卿府掾史”,以及“文母太后丧时,守复土校尉,已为中郎,后免官”的经历。这里表现出的译者的史学修养和学术责任心,都是令人敬佩的。 |